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黄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的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8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被黄某某公安局处罚款2500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0 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57*** 的银灰色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沿105 国道由**乡**村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某某**乡**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后民警将何某甲带至**乡卫生院提取其血样并封存送检,2019年12月23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4.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及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承全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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