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清市**镇**路**号出租屋。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驾驶闽A2****小车,从**镇**路农业银行路段倒车进入巷子中,倒车过程中刮碰到停放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后两轮车主何某乙报警。同日1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镇**路**号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何某甲。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2****小型轿车的相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相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结果单及相片、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薛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行驶路线图;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与原判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傅冬凌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镇**路**号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4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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