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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在海盐县武原街道**饭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越野客车回其位于海盐县**街道**小区中。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又再次驾驶上述车辆,从家中出发至海盐县武原街道**酒吧,并在该酒吧饮酒后,驾驶上述车辆沿海滨路行驶至新天地大酒店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ml。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现场调查笔录、酒安5000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过车记录信息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康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珊丽

                                         检察官助理:楚记龙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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