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09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2018年4月18日因酒驾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8月24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5****号小型轿车从三门县**街道**小区驶出,沿西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晚20时45分许,何某甲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城北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何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归案经过;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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