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遵义市汇川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7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E****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汇川区长沙东路沿高新快线往遵义市新蒲新区方行驶,当行驶至新蒲新区长新大道双山路段500米处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鉴定,何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捷车道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勇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1年0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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