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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街道**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3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家中吃饭时,饮了药酒。当晚23时许,何某甲与朋友刘某某到湄江街道马山路口一烧烤店吃宵夜、饮啤酒。同年11月4日凌晨0时许,何某甲到湄江街道福源大厦365音乐酒吧前路边,驾驶贵CY****号小型普通客车往茶城大道方向行驶,准备将车辆停放到福源大厦地下停车场。当日凌晨0时02分,何某甲驾车行驶约30米至茶城大道与茶海路十字路口50米(小地名:福源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何某甲未按民警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被民警约束至湄潭县家礼医院,因拒绝对其抽取血样,被民警强制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何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6.06mg/100mL。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个人信息档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抽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取保候审处所:湄潭县**街道**单元**室,联系电话:1534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录像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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