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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在福清市**镇中联兰天酒店银河酒吧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并搭载何某乙。之后,何某乙因怀疑被告人何某甲未按照约定路线行驶遂通过微信向他人求救,当日4时许,王某某、薛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至龙田镇龙进路拦截何某甲并发生纠纷,后薛某某报警。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7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说明等;

2.证人证言:何某乙、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直龙

检察官助理:倪秋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10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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