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6月6日22时30分许,驾驶吉G8****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6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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