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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单位行贿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1********,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路**号,原会同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同浩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会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16日,会同浩凯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何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2月22日,会同浩凯公司通过公开竞标以1097万元价格取得位于会同县西区地税局旁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8年2月29日,县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开会审议通过会同浩凯公司递交的主体建筑为22层“浩铭帝苑”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后时任县委常委、副县长梁某甲(已判刑)私自将“浩铭帝苑”项目会议纪要内容从原定的22层增加至28层。时任县建设局副局长粟某某在明知“浩铭帝苑”项目内容有重大变更未提交县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下,为“浩铭帝苑”项目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3年1月,会同县浩凯公司为感谢粟某某在“浩铭帝苑”项目规划审批方面的帮助,何某甲代表公司将“浩铭帝苑”第106号门面和第43号地下车位(总价值429840元人民币)送给粟某某,粟某某予以收受。2020年3月13日,会同县监察委员会将粟某某收受的“浩铭帝苑”第106号门面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面、车位等物证;

2.会同浩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浩铭帝苑”106号门店和43号地下车库买卖合同以及产权登记资料、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等书证;

3.证人粟某某、梁某乙、何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身为会同浩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粟高武

检察官助理:唐小燕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监察委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_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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