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8〕206号
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曾用名:何善辉何某乙),男,1988年7月7日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350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西滨镇七里村裕后山20号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日、5月10日、7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以虚构的河南某部队连长黄小青的身份加张碧华张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取得张碧华张某某的信任。同年4月30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经张碧华张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随后,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以河南某部队连长黄小青的身份与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开始交往。交往期间,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以各种名义向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索要钱财。
因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谎称其过生日,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于2017年5月6日在尤某某城关镇尤某某**镇“珍珍金饰”首饰店以人民币(币种,下同)2728元的价格购买一枚黄金戒指作为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的生日礼物。当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以回部队没有路费为由向严月萍严某某借款2000元。次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带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到尤溪平安医院(现为尤溪沈新医院)看病,其向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拿走2000元后仅花费108元用于看病,剩余钱款被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拿走。同年5月12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又以看病费用不够为由向严月萍严某某拿走1000元。同年5月14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称要帮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买药向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拿走2300元,随后花费143元用于买药,剩余钱款被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拿走。同年5月16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以还贷款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借款9000元。之后,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拒接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的电话,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遂于同年5月20日报警。
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由尤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当场返还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8100元。案发前,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已返还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2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的家属于同年5月23日返还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84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溪平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珍珍金饰收据专用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尤溪移动统一专用票据、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碧华张某某、肖素娟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陈述;4.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严月萍严某某信任后与之交往,并骗取财物187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邱玉清
2018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善坚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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