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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何某乙窝藏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90号201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绰号爆眼,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90号101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何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村位于吴川市区东北5公里,隶属吴川市**镇**村委会,与吴川市***街道、**街道毗邻,是**村委会当中人口最多、占地面积最广的自然村。该村庄历来民风彪悍,村中部分青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聚集在**镇及周边一带地区打架斗殴、滋事生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群众心中逐步形成“**仔”恶名。

    **村青年仔何某丁(绰号“黑佬”,另案起诉)于2016年年底起开始纠集村中闲散青年,通过以讲兄弟义气、在经济上施予小恩小惠、请他们吃、喝、玩、乐,遇事主动为他们出头摆平等方式笼络人心,逐步建立威信,成为**村青年仔(以下简称“**仔”)的带头大哥。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绰号“**”)为竞选**村村长一职,伙同其胞弟何某某(绰号“**”,时任**村委会书记一职)主动向何某丁靠近,多次邀请何某丁进行商谈,拉拢何某丁为何某某竞选过程中操纵选举,最终使得何某某竞选当上**村村长。2017年5月中旬,何某丁策划带领其手下的“仔”创立“乐家球会”,通过纠集**村及**镇周边地区的闲散青年,制定统一服装,企图以此制造声势,打响“**仔”恶名,期间何某丁找到何某某寻求资金赞助,随后何某某指使其侄子何某戊(绰号“阿东”,刑拘在逃)通过手机微信转账3000元给何某丁用于支持购买“乐家球会”统一服装。

2017年5月26日,何某丁纠集**村及**镇周边地区的一百多名闲散青年,穿着“乐家球会”统一服装在**镇文化广场聚集拍大合照,并组织、带领众人驾驶摩托车在**镇上巡游示威、叫喊“乐家,顺利”统一口号,并通过手机微信、快手、抖音等网络软件进行传播,来进一步扩大“**仔”的声威和影响力造势。随后,何某丁便以“乐家球会”为依托,从“乐家球会”中挑选、网罗一批有前科劣迹、敢于作为、愿意跟随为其效力的“**仔”充当打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攫取暴利,逐步形成了以何某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下简称“何某丁组织”)。

2018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何某丁组织”成员何某己、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庚等人肆意打砸**镇***KTV,造成该KTV多处物品损毁,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7月27日,何某某东收到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何某己、何某庚、何某辛、何某庚等人刑事《传唤证》,后伙同何某某在其兄弟合作经营的“**养殖场”对在该养殖场工作的何某己、何某辛进行责问,何某己当场向何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三人承认伙同何某辛、何某庚等人打砸***KTV的犯罪事实。随后,被告人何某某、何某某明知何某己、何某辛、何某庚等人是公安机关追捕的人,仍然窝藏他们在经营的“**养殖场”工作居住,并何某辛、何某庚等人发放工资,帮助何某己、何某辛、何某庚等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期间,何某某还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发信息提醒何某己等人“平时要醒目一些”,并将一份湛江市公安局“关于悬赏30名被告人名单”的文章通过手机微信软件转发给何某己看,意图提醒何某己等人平时要注意藏匿,不要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且何某某还多次利用手机微信软件联系何某己的胞兄何某己,通过何某己再劝说让何某己平时躲在“**养殖场”工作居住,哪里都不要去,否则被公安机关抓住到时谁也保不住。此外,何某某还通过其社会关系为何某己等人打探风声,妄图通过钱财摆平何某己等人涉嫌犯罪的事。

    2018年11月28日,“何某丁组织”在遭到公安机关打击之后,公安机关曾先后多次到**镇**村对“何某丁组织”重要成员何某己、何某庚、何某壬、何某辛实施抓捕,均无发现四人踪迹。期间,何某己、何某庚、何某壬、何某辛四人仍一直藏匿在“**养殖场”,躲避公安机关追捕。直至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民警通过匿名群众提供线索,发现何某己等人藏匿在“**养殖场”的地点后,由于该养殖场地理位置偏僻,地势广阔,抓捕难度大,民警在“**养殖场”路口进行伏击,经过连续3天的伏击,于2019年4月15日将偷偷从“**养殖场”返回**村的何某己抓获归案。何某辛、何某壬等人得知何某己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消息后,从“**养殖场”领取完工资后逃往外地继续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何某乙明知是何某己、何某辛、何某庚、何某壬是何某丁为首的犯罪组织主要成员,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同时为他们打探风声,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何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两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媛霞

检察官助理:陈志坤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乙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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