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何某甲想应聘株洲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辅警岗位,但其年龄和学历均未达到应聘条件。为达到聘用的目的,2019年5月,何某甲在株洲市芦淞区**路花费25元请流动摊贩伪造“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公章”盖印于《株洲市公安机关2019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政审表》“直系血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一栏,并伪造渌口派出所副所长胡某某的签名及派出所意见完成政审表。冒用其弟弟何某乙的身份信息找流动摊贩变造身份证使年龄达到应聘条件,伪造自学专科和自学本科毕业证,使学历达到应聘条件。

2019年5月20日与株洲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前往株洲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工作至2020年5月9日。

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以何某乙名字填写的辅警招聘政审表的印章与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渌口派出所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株洲市公安局2019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政审表、株洲市公安局机关编制外聘人员审批表、劳动合同书、留置看护队伍花名册、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胡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扰乱公共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何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玲

2020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