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巷**室,住址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何某乙涉嫌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何某甲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徐某某协商约定,由何某甲为该公司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何某甲承诺为该公司提供一张1000万元的定期存单,**公司需支付给何某甲140万元费用。后何某甲指派被告人何某乙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与徐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2017年7月12日至8月8日间,徐某某先后分三次给何某甲支付了40万元,并要求何某甲提供1000万元定期存款单。期间,被告人何某乙明知何某甲伪造1000万元定期存款单需要交付给徐某某的情况下,按照何某甲的要求从徐某某处取得一张真实的鄂尔多斯银行10万元定期存款单,并将取得的定期存款单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携带至江西南昌,又从江西南昌邮寄给了“郑某某”。后郑某某以何某乙给其邮寄的鄂尔多斯银行10万元定期存单为模板伪造了涉案一张,号为A**的鄂尔多斯银行1000万元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与此同时被告人何某甲又指使方某某(已判决),伪造了1000万元定期存款人谢某某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书以及谢某某委托他人办理质押担保的虚假公证书等。
2017年8月10日左右,方某某按照被告人何某甲的要求,让制贩假证人员伪造了一份委托人为谢某某的《公证书》并要求加盖了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的公章,购得了一份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2017)赣浔阳证内字第**号公证书以及谢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文书。后方某某就将上述虚假《公证书》等文书通过他人交付给了被告人何某乙,由何某乙携带至鄂尔多斯交付给了徐某某,徐某某拿到上述材料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何某甲支付10万元。
2017年8月16日,方某某又受何某甲委托携带郑某某伪造的号为A**的鄂尔多斯银行1000万元整存整取储蓄存单来到鄂尔多斯,与被告人何某乙一同将假存单交付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发现交付给其的1000万元存款单是假存单后报案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并将何某乙和方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2017)赣浔阳证内字第**号公证书上的印文与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调取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涉案的号为A**的存单为假存单。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何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指使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伪造银行定期存款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乙伙同他人伪造银行定期存款单,并向制假人员提供制作模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伙同他人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毕图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乙取保
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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