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无证驾驶无牌证力帆牌三轮摩托车载何某乙、三瓶液化气罐沿在建的未正式通行的新沟镇新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9时许,何某甲驾车行至**镇**村路段时所驾车向右侧翻,造成何某乙倒地死亡及何某甲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甲拨打120,何某甲的儿子何某丙赶到现场后拨打110报警,何某甲在现场等候。经监利县公安局监公交[2019]法鉴字11号法医分析意见书鉴定:死者何某乙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甲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违法载人、物,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车辆通行要求,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何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天津**工程有限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乙无事故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19]痕鉴字第2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无号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无号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受损痕迹系向右侧翻与地面接触、摩擦所形成。3.无号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身表面未检见与其他车辆相接触所形成的新鲜痕迹及相关附着物。
事故发生后,何某甲与死者何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5万元,获得了何某乙近亲属的谅解。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事故补偿费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何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丁、李某某、何某丙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洁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75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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