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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时7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号牌为浙G2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5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25km+300m本市歌山镇西宅村象溪滩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俞某某驾驶的006810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该电动自行车失控后与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A8****小型轿车、冉某某推行的手推车发生刮碰,致四车受损及俞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0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何某乙(另案处理)到事故现场顶替,随即逃离现场。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前方道路车辆动态,未确保安全,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陈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监控视频、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晔

检察官助理:应倩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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