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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8********05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何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行驶至**镇**村村道何某乙屋前路段时,与同侧由对向走来的行人莫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甲驾车逃逸。次日凌晨0时许,何某甲在**村的水沟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何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 9月 5日,何某甲赔偿莫某某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赔偿莫某某家属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明栋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202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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