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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片第***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5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湘F2****面包车沿荣公线行驶,当车行至***镇**路口时,疏忽大意将自南往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经岳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方赔偿受害人方2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检察官助理:陈翔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9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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