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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自由职业,城镇居民,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昆明市**区**办事处**路**新世界**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甲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载何某乙、万某甲、万某乙),由弥勒县新哨方向沿八新线(八宝—新哨公路)驶往广南县八宝方向。12时15分许,行驶至八新线K172+350m路段(丘北县境内)时,其驾驶车辆驶离路面后翻滚至路侧边坡下的空地,造成何某乙当场死亡、万某乙受轻伤、万某甲受轻微伤,云A*****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何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有书》;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物证照片:肇事车辆云A*****号小型轿车

2.书证:

(1)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立案侦查情况。

(2)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证实何某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起诉意见 、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对案件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4)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何某甲作案时为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追逃人员。

(5)到案经过:发生交通事故后何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拖移机动车,返还车辆,何某甲持有C1驾驶证。

(8)户口注销证明:死者何某乙于2020年8月4日被注销户口。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已告知何某甲。

(10)授权委托书、申请书:何某甲委托其丈夫万某甲承办该案的一切法律事项。万某甲申请对何某甲从轻处理,附有万某乙的诊断证明书、报告书等。

(11)解剖尸体通知书、不同意解剖申请书、紧急处理尸体通知书:何某乙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并领回尸体进行安葬。

3.证人证言:

万某甲的证实:2020年6月26日早上,其妻子何某甲驾驶车辆载着岳母何某乙、女儿万某乙和其从丘北普者黑出发准备去广南坝美玩,行驶一段路后车辆撞到石头翻滚到路边坡下,岳母何某乙当场死亡,其和女儿也受伤。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何某甲的供述:2020年6月26日上午,其驾驶云A*****号小轿车载母亲何某乙、老公万某甲、女儿万某乙从丘北普者黑到广南坝美玩,行至未色路口往广南方向700-800米处时,避让路边的一块大石头,车辆侧翻滚到路边坡下的空地上,母亲何某乙当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打电话报警、打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5.鉴定意见: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何某甲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死亡鉴定意见:经鉴定,何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车辆技术鉴定意见:经鉴定,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制动性功能、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车辆机械故障。

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经鉴定,万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万某乙损伤为轻伤一级。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丘北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何某甲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现场、肇事车辆进行了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讯问视频:何某甲作有罪供述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经事故认定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经鉴定,何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万某乙损伤为轻伤一级、万某甲损伤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被取保候审,住昆明市**区**办事处**路**新世界**幢**单元**室,电话1582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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