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月**日醉酒驾驶粤GL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村往**方向行驶,22时44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街道**村**路段逆向行驶时,与从**往**村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陈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住址:吴川市**街道**村**号**房)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27****)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何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弃车逃逸。陈某甲于2019年8月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甲、何某甲的血液样本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于2019年7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369号)鉴定:从送检陈某甲血液样本中未检测出乙醇浓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372号)鉴定:从送检何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38.98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属醉酒驾车。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9月3日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对责任认定不服,向湛江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经湛江市交警支队复核,2019年10月9日作出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欧某甲、欧某乙、陈某乙、欧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醉酒驾驶和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杰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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