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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月**日醉酒驾驶粤GL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村往**方向行驶,22时44分,当车行驶至吴川市**街道**村**路段逆向行驶时,与从**往**村方向行驶由被害人陈某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住址:吴川市**街道**村**号**房)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27****)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何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弃车逃逸。陈某甲于2019年8月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甲、何某甲的血液样本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于2019年7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369号)鉴定:从送检陈某甲血液样本中未检测出乙醇浓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372号)鉴定:从送检何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38.98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属醉酒驾车。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9月3日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对责任认定不服,向湛江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经湛江市交警支队复核,2019年10月9日作出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吴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欧某甲、欧某乙、陈某乙、欧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醉酒驾驶和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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