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5********,汉族,不识字,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门牌**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11月11日被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甲通过他人为自己孙女何某乙购买了一份编号为O340809870的出生医学证明。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甲持该份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无为市公安局**派出所为何某乙办理入户手续时,被户籍民警现场查扣。2018年12月10日,经无为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认定,编号为O340809870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实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村委会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村委会证明一份,释放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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