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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高某甲等非法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我院于2020年6月17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3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我院于2020年6月17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8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200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我院于2020年6月17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高某甲、张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人高某乙、何某乙(已判决)等人到同案人何某丙(已判决)家玩耍,其间何某丙提议去缅甸的赌场上上班或搞电信诈骗好挣钱,等过了春节后就去缅甸,几人商议后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4月7日,何某丙与被告人何某甲一同乘车从镇雄到昆明,到昆明后何某丙便联系被告人高某甲及同案人何某乙、翁某某、高某乙、付某某、郎某某(5人已判决),何某乙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见面商量去缅甸的事情,因没有边境通行证和护照等合法证件出境,商议后由何某丙联系去缅甸的车辆和带路人员,走山路非法出境去缅甸。何某丙遂联系了两辆网约车乘车去普洱市孟连县,并叫网约车驾驶员联系从孟连县出境去缅甸的车辆和带路去缅甸的人,何某丙等人到孟连县休息了一晚上后,乘坐由网约车驾驶员联系的两辆微型车到孟连县出境的山上,到山上后何某丙等人又以带出境一人一千元人民币的费用请当地的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带路去缅甸,几人在山上走了一天两夜后,因不熟悉山路及未准备充足的食物和水,何某丙等人被迫下山,在当地一小卖店买东西吃时被当地警方发现查获,并对何某丙等人行政处罚后劝返回昆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何某丙、翁某某等人的供述;2.被告人何某甲、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3.孟连边境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4.何某丙对同案人高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高某甲、张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属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高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轩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高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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