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7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0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郑某甲及何某乙、何某丙、郑某乙、陈某某、何某丁(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郑某甲共同召集、组织人员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何某丁家、公庙、何某丙家等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至少达10500元,获利金额在支付给何某丁、何某丙场地费后,由被告人何某甲、郑某甲及受其召集负责抽水、放哨、为赌客购买食物的人员分赃。琼海市公安局先后于2020年3月1日、2日抓获何某甲、郑某甲,并对该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1900元(何某甲已缴纳罚款,郑某甲未缴纳)。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日在何某丙家抓获参赌人员17人,扣押涉案赌资人民币40463元、赌客手机及赌具扑克牌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何某甲等人被扣押手机,扑克牌以及赌资;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提取笔录、吸毒人员信息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丁、何某乙、何某丙、郑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郑某丙、何某戊、何某己、何某庚、何某辛等22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甲、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工作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微信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0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伟
检 察 官:陈 泓
检察官助理:王冬元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书 记 员:王少云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
联系方式:1828927****、1397608****,被告人郑某甲现
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363762****、1351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7部(扣押的赌资及扑克牌
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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