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5月22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外号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1********,壮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聂某某、何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得知本镇**村**屯**美食馆农庄有人赌钱,于是伙同黄某某前往该农庄一包厢内参加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输掉了几千元钱,便怀疑杨某某赌博作假,当发现杨某某左边脚有可疑东西后,便上前用左手掐杨某某的脖子,右手去压桌上的赌具,同时威胁杨某某不要动,参赌的部分赌客见状后逃离现场。被告人何某甲为防止杨某某逃跑便将包厢门关起来,此时包厢内剩下何某甲、黄某某、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期间,何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乙到现场帮忙处理,随后被告人何某乙带被告人聂某某、某某乙赶到现场,何某乙、聂某某进到包厢后便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在**内劝阻,杨某某担心赌博作假的事情败露,趁何某甲等人不注意拿起手中的赌具瓷碗撞开何某甲冲出包厢外面,将作弊赌具瓷碗扔到河滩边,何某乙、聂某某见状又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聂某某到河滩边查找作弊赌具,何某乙则控制住杨某某防止其逃跑,并将杨某某带进包厢内。之后聂某某在河滩边找到杨某某丢弃的作弊赌具瓷碗,瓷碗摔碎后露出芯片。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黄韦成、聂某某看见杨某某赌博使用的作弊赌具后再次对杨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只能承认伙同陈某某赌博作假,一旁的陈某某也承认赌具瓷碗是自己带来的。陈某某担心被何某甲等人殴打,于是打电话给何某丙前往现场帮忙处理。之后何某甲以多次在杨某某、陈某某赌场输钱为由,要求杨某某和陈某某赔偿14万元,但杨某某和陈某某不同意。当何某丙来到现场帮忙说情后何某甲又把赔偿金额降到8. 8万元,提出由杨某某和陈某某每人赔偿4. 4万元,杨某某和陈某某还是没有同意, 随后陈某某和何某丙先行离开了现场。杨某某则被何某甲等人继续扣押在包厢内不给走,直到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被迫答应给何某甲4.4万元钱才得以离开。
事发后至6月17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聂某某多次找到杨某某、陈某某,并以语言威胁及殴打的方式向杨某某、陈某某索要钱款。同年6月16日,杨某某在多次受到威胁后被迫同意给3万元给何某甲,并于当晚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万元转给何某甲;陈某某因事后多次被何某甲等人威胁及殴打,被迫于6月17日同意给2. 28万元给何某甲,并当场支付了1万元给何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聂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小燕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聂某某、何某乙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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