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银川市兴庆区**村**号。2018年4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住银川市金某某**园**室。2016年4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4********,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2017年6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5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纠集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在银川市金某某森林半岛4-3公寓楼下停车场将正欲驾车离开的被害人何某乙拦住,并强行将何某乙推搡进杨某某驾驶的宁A****2白色丰田越野车内,被告人郭某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将何某乙拉至该车后座,并将何某乙夹在中间,期间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等人击打被害人何某乙的头、面部,后杨某某驾车将何某乙拉至金某某阅海公园附近,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等3人驾驶一辆红色江淮越野车跟随其后,因何某乙称自己耳朵疼,需要看病,当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将何某乙送至银川市中医院门口后离开。2017年1月25日,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乙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杨某某、马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杨某某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杨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鹏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马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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