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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866号 

被告何某甲,绰号耗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组18号,住嘉陵区****小区****单元**号。因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分局逮捕。因病不符合羁押条件,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黑哥,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顺庆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 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绰号疯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住顺庆区**湾**幢*单元负*楼*号。因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勇娃,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住顺庆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伍哥,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住顺庆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号,住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住顺庆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游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何某甲利用聊呗建立聊天群、出资购买电脑、租用场地后,组织人员在该群内进行赌博。2019年12月左右,何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加入,李某甲负责邀约赌客进群,其他人拉人进群需征求李某甲的意见,同时李某甲为赌场购买筹码等。被告人何某甲以每天200元工资的方式雇用被告人王某某、游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为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参赌人员赌资、操作机器人软件给参赌人员上下分、统计每轮下注情况、向赌场报单等。该赌场通过赚取洗码费等方式获利。

该聊呗赌博群具体操作流程为该群聊组织者用电信登录赌博网站,通过网站页面上所留电话联系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将钱转入赌博网站所提供的收款帐号,购买相应的筹码,后通过电话与赌博网站保持联系并随时下注。参赌人员进入群聊后,该群聊工作人员将专用收款帐号发送给参赌人员,参赌人员将赌资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到该帐户上,该群聊工作人员再利用机器人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参赌人员以发送 “代码+数字”的方式进行参赌。每一轮下注结束后,该群工作人员操作机器人软件,对群内参赌人员下注情况进行统计,后按照统计出的结果,再利用事先在赌博网站购买的筹码进行下注。

被告人何某甲先后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的尾号为的6745建行卡和支付宝帐号、其女友何某乙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的尾号为9077的建行卡和支付宝帐户及微信号、何某丙身份信息办理的尾号为5740建行卡、何某丁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的尾号为5120建行卡接收、流转赌资。经司法会计鉴定:何某甲建行卡xxxx5银行转入44,689,982.26元、转出44,689,982.26元;何某乙建行卡xxxx7银行转入25,963,639.71元、转出25,963,639.71 元;何某丙建行卡xxxx0银行转入1,853,542.37元转出1,853,542.02元;何某丁建行卡xxxx0银行转入1,031,798.88元、转出1,008,483.94元。

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何某甲开设网络赌场,仍向其提供资金予以帮助,并收取一定的利息作为报酬。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建立聊呗赌博群,将何某甲聊呗赌博群中的部分赌客加入该群中,组织该伙人员在群中进行百家乐赌博。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李某乙开设网络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予以帮助,并登录李某乙建立的赌博群收款账号,帮助进行赌资结算等。被告人李某乙以200元一天支付章某某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抓捕现场照片、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手机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等人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四、鉴定意见:四川德帮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五、电子勘验:对手机电子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游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章某某、游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游某某、刘某某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游某某、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章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游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游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有前科;被告人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翠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章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69621****;李某甲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55168****;游某某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779051****;刘某某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08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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