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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95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室。2009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6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青浦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2008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何计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2002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1月22日释放。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0********,汉族,小学文化,上海市**区**电信大楼门卫,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街道**路**号。

上述五名被告人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至7月20日,李明(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香大路948号双十熠电商大厦2楼内开设“筒子麻将斗牛”赌场并从中获利。运营期间,李明纠集被告人何某甲负责赌场管理、招揽赌客,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抽取窑花,后何某甲又纠集被告人何计田、时某某为赌场望风,该赌场场地负责人王显柱(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徐某甲负责看管赌场大门。至被查获时,民警当场在该赌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3,230元,窑花箱内赌资人民币14,200元以及麻将牌赌具若干副。

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王某甲、潘某某、何某丙、冯某某、成某某、徐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秦某某、汤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程自军、王某乙、朱某丙、黄某某、张某乙、汝连飞、汝凯杰、吴某某、李某丙、张某丙、张某丁、朱某丁、卢某某、罗某某、徐某丙、周某某、田某某、朱金山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证实,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伙同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在上述时间、地址协助另案处理的李明、王显标开设以“筒子麻将斗牛”方式赌博的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

2.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20年7月20日,民警对上址检查,收缴赌资,扣押赌具及涉案钱款人民币19,030元,依法对冯某某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3.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到案的情况。

4.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何某甲、李某甲、何计田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伙同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计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何计田、时某某、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何计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韧思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李某甲、何某乙、时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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