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7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住婺源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9月1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8月17日,以被告人何某甲、张某某、洪某某涉嫌赌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南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微信平台陆续建立名为“两元一分耿直朋友”群、“诚信交友120936”群,依托“牛管家”APP游戏平台,设定人民币2元对应“牛管家”APP游戏平台积分1分的规则,在该微信群组织人员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一定比例抽头渔利。2018年5月中旬左右,被告人何某甲通过网络认识洪某某,双方约定由洪某某向何某甲经营的微信赌博群内拉人参与赌博,当洪某某所拉人员成为大赢家被抽取“茶钱”时,由何某甲按照所抽“茶钱”的60%或70%不等的比例向洪某某分取利润。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何某甲以每月2万元的工资聘请张某某经营管理赌博群、抽头渔利、向洪某某支付其应分得的利润。
经南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被告人何某甲经营的赌博群内战绩图进行统计,并按照赌博群内抽头渔利的方式进行计算,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该赌博群共计抽头渔利249420.00元,被告人何某甲个人获款147200.00元。经统计被告人何某甲、张某某记录的向洪某某分取抽头渔利的账单,洪某某所拉人员参赌期间抽头渔利共计123580.00元,扣除参赌人员欠款,洪某某个人获款2万余元;经统计张某某经营管理该赌博群期间记录的向洪某某分取利润的账单,张某某在经营管理赌博群期间,共计抽头渔利102220.00元,扣减向洪某某支付的利润以及洪某某所拉人员欠账,张某某个人获款381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何某乙、何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张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张某某、洪某某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并按照其设定的比例抽头渔利,其中抽头渔利犯罪金额分别为,何某甲249420.00元,张某某102220.00元,洪某某12358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张某某、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尔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南江县**镇**街**号;被告人洪某某现住江西省婺源县**乡**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本案案卷材料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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