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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廖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月1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外号“小”,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6********,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事先准备好油桶、抽油机、起子等工具后,伙同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一辆银色面包车来到本县**镇**村**屯**边,将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挖掘机油箱内的300多升柴油盗走。得手后,由何某甲将盗窃来的300多升柴油以1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本县**路“**商店”的老板。两人平分所得赃款,每人分得600元。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00升柴油的价值是1551元。

2、2020年7月1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本县**镇以600元钱的价格聘请了一台吊机。后由被告人何某甲带路,将该吊车带到罗城县**镇**村村委旁一石场内,被告人何某甲对吊车司机谎称该石场内的一台矿山绳锯机是其所有,后指挥吊车司机将施某某存放在石场内的一台矿山绳锯机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何某甲让吊车司机将矿山绳锯机拉到罗城**大酒店附近的**路路边,并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旧回收站老板莫某某。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矿山绳锯机的价值是6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何某甲盗窃2起,盗窃数额66051元,数额巨大;廖某某参与盗窃1起,盗窃数额15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小燕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廖某某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34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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