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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尹某某等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53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尹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7日,李某甲(另案处理)成立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谭某某、杨某乙(均另外处理)加入,公司地点先后设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号楼**和南岸区**越**座**楼**。**公司经营“一战**”游戏平台(包含金花、牛牛等牌类游戏),在李某甲、谭某某组织下,王某某、向某某、甘某某、岑某某(均另案处理)充当组长,被告人何某甲、杨某甲、尹某某和胡某某、李某乙、齐某某、李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充当**,以虚假身份的陌陌号在网上拉客户,微信添加有意向打牌的客户并向发送“一站到底”APP二维码,客户通过扫码下载APP再充值后打牌。李某甲可设置游戏胜算率,李某甲、谭某某有权限看到所有参与游戏人的牌,并从后台免费给公司业务员充值上分,由公司业务员随机占桌子陪客户打牌,打牌过程中可以相互看牌进行配合。2019年11月左右,李某甲、谭某某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再次购买升级版“一站到底”游戏,测试后开通了李某甲、谭某某游戏账号的透视、换牌等作弊功能。通过上述方式,李某甲、谭某某等人在打牌过程中让被害人输钱,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其中何某甲涉案金额63.11万元,尹某某涉案金额65.25万元,杨某甲涉案金额35.20万元。

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某甲、尹某某、杨某甲三人分别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石某某、何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何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何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何某甲、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何某甲涉案金额为63.1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杨某甲涉案金额为35.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何某甲、杨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何某甲、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退赃并足额缴纳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三年;判处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在退赃并足额缴纳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三年;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在足额缴纳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二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王  楠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何某甲、杨某甲现在家候审(尹某某电话:1871633****,何某甲电话:1782380****,杨某甲电话:1782391****)。

2.本案案卷2册、散页材料、光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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