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乡**村**组,现住**乡**路**号,务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市**乡**街**号,个体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7********,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乡**村**号,现住**乡**社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市**乡**村**号,个体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夏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女朋友龚某甲与其前男友王某甲(另案处理)仍有联系,遂与王某甲约架。22日凌晨0时40分许,王某甲先后邀约刘某甲、刘某乙、许某甲、张某某、许某乙、王某乙到柘木乡欲找夏某某打架。七人骑摩托车到达柘木乡“**汉堡”店门口时,夏某某、何某乙(未满16周岁)、杨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等人正在柘木乡十字路口“**”烧烤吃宵夜,期间,夏某某将与王某甲约架的事情告知了何某甲、陈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等人。当日凌晨2时50分许夏某某等人先后赶到王某甲处,夏某某与王某甲开始互殴后,其他人也陆续加入互殴。其中夏某某与王某甲相互用拳头对打,何某甲用拳头帮忙殴打王某甲。宋某某用拳头殴打许某乙,陈某某、何某乙两人用拳头殴打刘某甲。刘某甲跑到马路对面后被何某甲、宋某某、杨某某、何某乙等人追打。王某甲被夏某某等人打倒在地后,杨某某拿铁撮箕、砖头砸王某甲,李某甲用砖头、椅子砸王某甲。王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所受伤为轻微伤。案发后,何某甲、宋某某、李某甲、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王某甲医疗费、疤痕修复等费用合计4.5万元,并取得了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王某甲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肖某某、刘某丙、李某乙、何某丙等人的证言;3.同伙王某甲、刘某甲、夏某某、何某乙、杨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5.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聊天记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宋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书记员: 王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四被告人均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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