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室。曾因吸毒,于2015年4月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周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何某甲从上家“阿科”处(在逃)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码账号后,出码给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从被告人何某甲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码账号后,出码给参赌人员姜文彪进行赌博,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周某某手机数据、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何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梦清
检察官助理 徐少渊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38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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