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东兴市**门窗店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6811985********,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以佛公三诉字[2020] 00014号起诉意见书,于2020年1月8日向三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2月6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7告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将导致的法律后悔,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微信认识一名叫“老张”的男子,期间“老张”多次聘请何某甲帮其将香烟从广西运送到广东等地。
2019年10月12日22时许,“老张”又叫被告人何某甲帮其运送香烟到到广东等地,被告人何某甲予以答应,并联系被告人何某乙一起运送香烟,并答应给付何某乙700元酬劳。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按照“老张”要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镇**路等候并与一名男子接头,该名男子将一辆银色的装载有香烟的悬挂车牌为桂A9****五菱之光牌小客车、对讲机、3000元现金等物品交给被告人何某甲,要求其运送香烟到广东,并要求到达广东后中途更换假车牌。然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驾车运载香烟往广东方向出发,途中将车牌更换为粤W9****(假车牌),当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高速**路段(往广州方向)时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辆小客车内查获红双喜等香烟共计54万支、车牌三套、对讲机一台、手机两台、人民币4128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测站鉴定,上述香烟为走私卷烟。经佛山市三水区烟草专卖局核价并经三水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412488元。
何某甲此前非法运输香烟九次,共非法获利6000元。何某乙此前非法运输香烟一次,共非法获利600元。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等笔录;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而非法运输走私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其龙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暂扣于三水南山派出所,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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