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乙,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道县人,住道县富塘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0时许(禁猎期),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告人何某乙商量一起携带高压气枪去野外打鸟,由被告人何某乙驾驶东风牌面包车来到道县梅花镇蒋莫村洑水河边的树林边(禁猎区),被告人何某甲坐在副驾驶室拿出上好铅弹的高压气枪射杀鸟类,被告人何某乙负责将被射杀的鸟类捡回车厢内,在返回途中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某甲、何某乙猎捕的两只鸟类,一只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另一只为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乌鸫。所使用的狩猎工具(高压气枪及铅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用狩猎工具——猎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鸟类两只(照片)、高压气枪及84发铅弹(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道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3号令);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道县林业局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狩猎工具认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叙华
附: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何某甲、何某乙联系电话:1882*******、1397********);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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