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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等4人故意伤害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521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组,住西安市**区**路**小区,现在陕西**有限公司为销售员。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52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组,住西安市**一路**小区,现在西安**有限公司为销售员。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52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组,住西安市**区**小区,现在西安市**区经营一水果摊。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批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52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组,住西安市**区**家园,现在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业务员。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凌晨,李某甲开车将喝酒后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史某某送回到龙阳镇统一村家中时,当车辆行驶到统一村史某甲家门前村道时与被害人史某乙驾驶的单排小货车因会车灯光问题,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史某甲四人与史某乙发生争执,经李某甲劝说后,其将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史某甲拉到何某甲家中休息。因何某甲未携带自家大门钥匙,后李某甲又将四人拉到史某甲家门口后离开。四人下车后发现刚才与其发生争执的史某乙在原地没有离开,遂上前询问情况,之后双方因话语冲突发生争执并打架,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史某甲将史某乙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史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史某甲的陈述;

2、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证言;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史某甲目无国法,为琐事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存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史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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