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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等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又名何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村**屯**号,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村**屯**号,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村**屯**号,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戊,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村**屯**号,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己,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村**屯**号,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蒙某某、何某戊、何某己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4日22时40分许,被害人韦某某驾驶一辆装有啤酒渣的货车途径横县横州镇长寨村委东屯村道路时,被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车辆超载为由拦停,并要求韦某某将货车驾驶到东屯村经联社门前停放。接着,被告人蒙某某等人先后去到货车停放的现场。何某甲、何某乙、蒙某某等人要求韦某某通知兴云牧场的老板被害人覃某某出来协商解决。接着,聘请韦某某运货的兴云牧场养殖户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去到货车停放的现场,并与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协商处理,协商无果。之后,何某乙等人将被告人何某己的一辆五菱牌厢式货车推到韦某某驾驶的货车尾部堵住,不让货车离开现场。次日下午,覃某某去到货车停放的现场协商处理,长寨村委干部、东屯村经联社干部也去到现场调解,均协商无果。之后,有村民提议要罚钱才让货车离开,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蒙某某、何某戊、何某己均在现场参与和覃某某商谈罚款事宜。何某甲提议要求覃某某交人民币3000元(以下涉案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罚款,得到其何某乙、何某丁、蒙某某、何某戊、何某己等人的同意。覃某某为了韦某某驾驶的货车能够顺利离开现场,被迫同意支付3000元。之后,双方到何某己家书写收到3000元的收条,何某乙、何某丁在收条上签字。东屯村经联社干部何某庚、何永成为了货车能够离开现场,被迫在收条上盖经联社公章。李某某将3000元交给覃某某,再由覃某某将3000元钱交给何某乙,最后韦某某才得以驾驶货车离开现场,货车被扣留时间约18个小时。之后,六被告人商量如何使用赃款。之后,何某乙将索要得的赃款转给何某己,何某己又转给何某甲,何某甲将赃款全部用于该村2018年中秋节晚会开支使用。

另查明,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蒙某某、何某戊经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月9日,被告人何某己经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何某庚、何某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蒙某某、何某戊、何某己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蒙某某、何某戊、何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蒙某某、何某戊、何某己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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