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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9********,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戊,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乙、何某戊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号**楼与**房的刘某甲、**房的被害人刘某乙、洪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何某丙、何某戊、何某丁、何某乙得知此事后便赶到现场。何某甲指明对方房间后,何某戊手持皮带、何某乙手持伸缩铁棍、何某丙手持伸缩铁棍、何某丁手持酒瓶冲进**房里将洪某某、刘某乙殴打致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面部损伤为轻微伤、右手损伤为轻伤二级,右下肢损伤为轻伤一级;刘某乙头皮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自动到云露派出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刘某乙、洪某某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联系方式:1888971****;被告人何某乙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联系方式:1387689****

何某丙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联系方式:1387689****;何某丁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联系方式:1311197****;何某戊住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联系方式:1838928****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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