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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30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街道**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楼**单元**室。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底洞镇小河村5组254号,现住该址。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路**号,现住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现住该址。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袁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袁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成为“牌友联盟”(又称:“棋盟”、“牛盟”)赌博软件的代理并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发展被告人何某甲为下级代理,由被告人何某甲为该赌博平台继续发展下级代理供人参与赌博活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何某甲先后发展了被告人何某乙、袁某某、王某某成为其下级代理,由该三人为该赌博平台发展赌客并提供上下分服务。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做该赌博软件的代理,从中获利人民币8万元左右。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做该赌博软件的代理,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乙通过做该赌博软件的代理,从中获利一万余元人民币。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做该赌博软件的代理,帮助王洪玲(未到案)上下分,获取每月4000元的固定工资共计270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做该赌博软件的代理,从中获利2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陶某某、黎某某、邹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上述时间,其等人通过被告人在“牌友联盟”赌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手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袁某某、王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的事实。

3、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袁某某、王某某帮赌客上下分并获取利润的情况。

4、行政审批处理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执行回执等证实,相关参赌人员通过“牌友联盟”APP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袁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6、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五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袁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袁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敬武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王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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