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03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屯**号,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30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户籍地广西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屯**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相约一起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何某乙从楼梯间外窗户爬入该房内后,从房内给何某甲打开房门。随后两人将房门反锁,在房内翻找财物。何某乙翻找到现金800余元,何某甲翻找到一块天王牌手表。因被害人韦某某回家,二人从窗户爬出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价认定[2019]18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乙、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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