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丰城市人,无业,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路**号**楼**室。200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外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丰城市人,务工人员,家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1989年6月26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20年因9月2日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何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乙一起去偷一辆三轮摩托车。于是何某甲骑着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载着何某乙从丰城**村出发,于次日凌晨1点左右两人来到高安市**镇,在街上逛了一圈后,在马路边发现了一辆军绿色的三轮摩托车。何某甲就让何某乙在一旁望风,自己走过去把三轮摩托车原来的钥匙线扯出来,再把事前准备带过来的钥匙线插进去,接着就启动三轮摩托车往丰城方向骑走,何某乙骑着何某甲的二轮摩托车紧跟其后。回到了村里后,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丰城**村的一座寺庙旁。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本案中所盗的三轮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累犯;被告人何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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