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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599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妃小”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村**号。2016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绰号“妃兆”, 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告人何某乙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家门口停放一辆摩托车,何某甲顿时产生盗窃该摩托车的念头,便叫何某乙前去探风,自己伺机盗窃该辆摩托车,刚开始何某乙以与林家人相识而拒绝,何某甲盗得摩托车后一边推着摩托车向何某乙方向走来,一边向何某乙招手示意他过去帮忙推车。此时何某乙便过去伙同何某甲将摩托车推到距林某某住宅约300米远的一颗大树树荫下。何某甲与何某乙还未来得及转移该摩托车便被林某某发现,林某某等人找到该摩托车并当场抓获何某乙,而何某甲乘乱逃离现场。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值款为人民币418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1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乙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何某乙取保候审在家;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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