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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何某乙、周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夏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89********,汉族,大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村**座**梯**单元,住**处。因涉嫌诈骗,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4********,汉族,初中,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85********,汉族,中专,群众,无业,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琯后街34号,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90********,汉族,中专,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村**座**室,住**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审。

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84********,汉族,中专,群众,顺丰外卖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住**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乙、杨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9月19日,宋某某(已判决)雇佣杨某某、何某甲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正大广场御景台1320室、菲律宾马尼拉市,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收参赌人员的赌资后,在乐博电玩城赌博网站、991网站购买游戏金币并为参赌人员提供充值服务,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

1.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受雇于宋某某(已判决)先后在福州市正大广场1320室、菲律宾马尼拉市担任乐博电玩城等赌博游戏的充值客服,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受雇于宋某某(已判决)先后在福州市正大广场1320室、菲律宾马尼拉市担任乐博电玩城等赌博游戏的充值客服,共非法获利51550元。

3.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受雇于宋某某(已判决)先后在福州市正大广场1320室、菲律宾马尼拉市担任乐博电玩城等赌博游戏的充值客服,共非法获利37500余元。

4.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乙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受雇于宋某某(已判决)先后在福州市正大广场1320室、菲律宾马尼拉市担任乐博电玩城等赌博游戏的充值客服,共非法获利61850元。

5.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受雇于宋某某(已判决)先后在福州市正大广场1320室、菲律宾马尼拉市担任乐博电玩城、991等赌博游戏的充值客服,共非法获利87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赌博网站审查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周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周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为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五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何某甲、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乙、杨某某、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村**座**梯**单元;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号;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村**号楼**室;何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村**座**室;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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