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兴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尚未判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在兴义市**公寓***室书面传唤归案,2019年12月14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驾驶何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弓弩毒镖、毒鸭肉窜至贵州省望某某**镇街上王某甲经营的“*****”餐馆门口,用毒鸭肉(绑有毒药的鸭肉,下同)将被害人王某甲家一条价值1342元人民币的狗毒晕盗走,后销赃给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的王某某。
2、2019年1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驾驶何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弓弩毒镖、毒鸭肉窜至望某某**镇**村**组卢某丙家附近,用毒鸭肉将被害人卢某丙家一条价值880元人民币的黄色土狗毒晕盗走,并用弓弩毒镖射中卢某丙家另一条价值880元人民币的黄色土狗,该狗跑回家后被毒死在卢某丙家。后何某甲、何某丙将卢某丙家被盗的黄色土狗销赃给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的王某某。
3、2019年12月12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驾驶何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弓弩毒镖、毒鸭肉窜至贵州省望某某**镇**村**组罗某丁家附近的公路上,用毒鸭肉将被害人罗某丁家一条价值809元人民币的灰黄色土狗毒晕盗走,另将罗某丁家三条小狗毒死在罗某丁家门口。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何某甲、何某丙驾车行至兴义市**镇***收费站时被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的罗某丁家被盗黄色土狗已中毒死亡,因天气原因该狗被望某某公安局作无污染处理。
4、2019年12月12日5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驾驶何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弓弩毒镖、毒鸭肉窜至贵州省望某某**镇**村**组韦某戊家附近的公路上,用毒鸭肉将被害人韦某戊家一条价值706元人民币的黄色土狗盗走,另将韦某戊家一条灰色土狗毒死在韦某戊家。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何某甲、何某丙驾车行至兴义市**镇***收费站时被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韦某戊家被盗的黄色土狗。2019年12月13日,望某某公安局将韦某戊家被盗的黄色土狗发还韦某戊,该狗两日后毒发死亡。
5、2019年1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驾驶何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弓弩毒镖、毒鸭肉窜至贵州省望某某**镇街上刘某某应家门口,用毒鸭肉将被害人刘某某应家一条价值635元人民币的灰色土狗盗走。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何某甲、何某丙驾车行至兴义市**镇***收费站时被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刘某某应家被盗的灰色土狗。2019年12月13日,望某某公安局将刘某某应家被盗的灰色土狗发还刘某某应。
6、2019年12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驾驶何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弓弩毒镖、毒鸭肉窜至贵州省望某某**镇**村**组陈某某家附近的公路上,将被害人陈某某家二条价值1511元人民币的土狗(1条黄色土狗、1条黑色土狗)盗走。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何某甲、何某丙驾车行至兴义市**镇***收费站时被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陈仕周家被盗的二条土狗已中毒死亡。2019年12月13日,望某某公安局将陈某某家被盗的二条土狗发还陈某某。
7、2019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驾驶何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弓弩毒镖、毒鸭肉窜至贵州省望某某**屯街道**村打便路口的公路上,将被害人罗某某家一条价值864元人民币的黄色土狗盗走。2019年12月12日11时许,何某甲、何某丙驾车行至兴义市**镇***收费站时被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罗某某家被盗的黄色土狗。2019年12月13日,望某某公安局将罗某某家被盗的黄色土狗发还罗某某。
8、2019年7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某某、肖某某驾驶一辆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携带弓弩毒镖窜至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用弓弩毒镖将被害人龙某某家一条价值550元人民币的黑黄色土狗射杀后盗走,后用弓弩毒镖射中被害人王某乙家一条价值908元人民币的黑黄色土狗,该狗跑回家后被毒死在王某乙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车辆套牌牌照4个、手机4部、五菱宏光面包车1辆、箭7根、手电筒2把、剪刀1把、毒针、标靶24个、线筒1个、白色捆绳1条、黑色颗粒物毒药2颗、弓弩1个、毒镖1只;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赵某某、肖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韦某甲、韦某乙、徐某某、杨某某、韦某丙、韦某丁、卢某甲、卢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卢某丙、罗某丁、韦某戊、刘某某应、王某乙、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丙、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均平
检察官助理 龙桂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丙、李某甲现羁押于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起诉书20份、量刑建议书1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物证:车牌照4个、手机4部、面包车1辆、箭7根、手电筒2个、剪刀1把、毒针、标靶24个、线筒1个、白色捆绳1条、黑色颗粒物2个、弩1个、毒镖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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