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族,**文化,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庄**村**号,暂住本区**村**号**室。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族,**文化,户籍在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村**号**室。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因琐事与何某乙在本区淞宝路1185号紫晶娱乐KTV大堂内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被害人张某某见状前去劝阻,随后被告人任某某(系何某甲男友)上前对张某某实施殴打,期间何某甲一同上前对张某某殴打、撕咬。经鉴定,张某某右眼眶下壁、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创及右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当日,何某甲经何某乙电话通知后自行至派出所投案,并在民警安排下致电任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任某某接何某甲电话通知后自行至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任某某、何某甲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本案事发起因及其遭任某某、何某甲殴打的经过。事发后已接受对方赔偿,并予以谅解。
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与何某甲在KTV大厅内争吵,张某某见状上前推开何某甲,并与何某甲发生争吵、拉扯,任某某见状上前殴打张某某,张某某脸上被打出血。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KTV大厅看见任某某与张某某扭打,任某某的男友何某甲也在拉扯张某某,其见状上前打任某某,被何某甲推开,后与何某甲扭打。
5.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任某某、何某甲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任某某、何某甲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任某某、何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何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敏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1832131****)、何某甲(1522118****)
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相关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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