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镇**社区**庄**号**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按法定程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左右,被告人何某某进入蒙城漆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作为该公司销售经理,何某某具体负责公司下辖酒店的餐饮、客房预订以及预收款、欠款催收等工作。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业务单位和零散客户支付的消费款挪用于其个人、家庭消费以及借贷,又将挪用的消费款计入业务单位消费账单。之后被告人何某某陆续将新收取到的消费款用于弥补之前挪用的消费款。经审计,被告人何某某采取上述方式,挪用蒙城县漆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费款共计132.0662万元。截至目前,被告人何某某退还蒙城漆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公司记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并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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