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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经营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楼**号。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租赁了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街**巷**号房用于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2019年6月7日,深圳市光明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在上述租房处查获被告人何某某存放在该处的卷烟 859条,涉及芙蓉王(硬)、双喜(软经典)等12个品牌规格,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925元。

2019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栋**房抓获被告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及指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深圳市光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情况说明,涉案假烟的照片及指认,租房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及相关信息、交易记录,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页面;2.证人赖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敬杨

2019年11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假烟暂扣于深圳市光明区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仓库,涉案衣物等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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