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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非法装载液化石油气,于2015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用于销售,于2017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液化气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旧州家乐液化气站等地购进液化气,并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等地私自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20708.2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钢瓶回收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李某某、龙某某、胡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分析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其他材料:被告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液化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成茹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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