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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43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汉某某岩汪湖镇新民村**组。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14日被汉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生猪屠宰执照、不具备生猪屠宰资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在汉某某***镇**村自己家中私自屠宰生猪,并向本地村民和周边商贩聂某某、吕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管某某人进行贩卖,销售猪肉价值共计86612元。2019年12月26日该生猪屠宰场所被执法部门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屠宰场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汉某某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村委会证明等;2.证人曾某某、聂某某、吕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管某某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私自屠宰、销售生猪的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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