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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小区****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5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被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香烟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号“treasure09****”在网上买卖香烟,非法销售,其中销售给微信号“lixutao****”香烟价值35520元”、“销售给微信号lsq0603****”香烟价值114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倒卖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君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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