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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何某某在其位于通某某**镇**村的空院内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2020年4月6日被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疑似罂粟苗共计996株。经鉴定,何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确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亚丽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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