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4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南陵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被告人何某某因听信用罂粟果实喂鸡,可以预防鸡瘟,便在其位于南陵县**镇**村**自然村的自家后院菜园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0日上午,南陵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何某某在自家后院田地内非法种植的罂粟后,即依法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何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866株。后民警将上述罂粟抽样送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2020年4月20日发现当日,南陵县公安局即立案侦查。同年4月22日,南陵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书面传唤至南陵县籍山镇新建村委会办公点进行讯问,何某某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
5.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鹏
检察官助理 詹陈芳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八份、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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